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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030号

夏俊与王飞、范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俊,王飞,范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030号

原告:夏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范丽丽,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诉被告王飞、范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飞、范丽丽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夏俊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园林都市X幢XXX室房屋(房地权X字第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夏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飞、范丽丽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夏俊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园林都市X幢XXX室房屋(房地权X字第XX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 辉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人民陪审员  唐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