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030号
原告:夏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范丽丽,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诉被告王飞、范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飞、范丽丽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夏俊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园林都市X幢XXX室房屋(房地权X字第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夏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飞、范丽丽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夏俊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园林都市X幢XXX室房屋(房地权X字第XX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 辉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人民陪审员 唐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