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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131号

张杰与谢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杰,谢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谢峰,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案在执行张杰与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