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4行审146号
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吴兴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余敦水,农民。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余敦水不履行潜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2日以未正确行使催告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期间要求撤回案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聂小宁
审判员 汪秀锋
审判员 储昭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