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郝建胜,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开发区后郝家村。被执行人王德江,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居民,住龙口市新龙家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建胜与被执行人王德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0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尚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