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1执1479号

崔永申请执行董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永,董飞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崔永,男,汉族,34岁。被执行人董飞,男,汉族,46岁。崔永与董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1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董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飞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街一分社的存款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