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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1122号

居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居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居某,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居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居某彩礼11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执行员  乔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竹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