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高腾兴,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薄纪兰,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见瑞广,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腾兴、薄纪兰与被执行人见瑞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8915.06元,诉讼费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广权
审判员 常 杰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