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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执字第00334号之二

李秀菊与王杰、喻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菊,王杰,喻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3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秀菊,居民。

被执行人:王杰,居民。

被执行人:喻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2016年8月14日,因被执行人喻杰发生交通事故,正在湖北省竹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喻杰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81×××55内的存款1975元到竹山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竹山县支行;户名:竹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8×××07)。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喻杰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5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南金俭

审 判 员  易淑明

代理

审判员  梁自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刚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