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诗涛,陕西商南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陕西维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14层4号。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宏刚,陕西西安人,系被上诉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国凯,山西运城人,系被上诉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朱诗涛与被上诉人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诗涛的委托代理人迟波、王欣,被上诉人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宏刚、张国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使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本案应进一步查明:上林苑1、2、3期开发、销售是否存在关联;《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的备案目的、作用对象,是否对上诉人购买涉案房屋产生影响;上林苑3期采用何种销售宣传模式,是否进行了网络销售宣传,宣传内容是否包含“免费送车位”。基于以上事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诗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鸿彬
审 判 员 刘联胜
代理
审判员 常敬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馥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