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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1356号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凤之翼服饰有限公司、苏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凤之翼服饰有限公司,苏艳,齐兵,张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501-505、509室,组织机构代码05079146-1。法定代表人崔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平,系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凤之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9甲4号,注册号210103000009255。法定代表人符雪松。被执行人苏艳,女,1980年3月23日,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齐兵,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张敬,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凤之翼服饰有限公司、苏艳、齐兵、张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02执135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凤之翼服饰有限公司、苏艳、齐兵、张敬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玉伟

审判员  倪志搏执行员  史新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育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