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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2341-2347号

文明昌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广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234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341-2347号

申请执行人(2341号案):陈新年,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2342号案):颜湘玉,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2343号案):潘海成,贵州省。

申请执行人(2344号案):孙地元,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2345号案):王旦理,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2346号案):文明昌,贵州省雷山县。

申请执行人(2347号案):王毕能,湖南省新邵县。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龙淑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唐玉民,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执行人(2341-2347号案):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汤健锋。被执行人(2341-2347号案);汤广洪,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陈新年、颜湘玉、潘某、孙某、王某乙乙、文明昌、王某乙丙能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2032-2066、2067-20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新年、颜湘玉、潘某、孙某、王某乙乙、文明昌、王某乙丙能等7人支付工资共227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新年、颜湘玉、潘某、孙某、王某乙乙、文明昌、王某乙丙能的请求,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并决定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汤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案立案执行之前,涉及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及被执行人汤某甲亲属的被执行案件有多宗,且正在本院执行中。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汤广洪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大道南航花园二区十一座1103房(已抵押),被执行人汤广洪与案外人徐宇雁共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1号永大新城金骏楼01、02、21、22、23、24、25、26号车位(均已抵押)。被执行人汤广洪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大道南航花园二区十一座1103房已被本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1911号案件查封,另被本院(2015)穗花炭民初字第549、550号案,(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105号案,(2016)粤0114初1937号案分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汤广洪与徐宇雁共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1号永大新城金骏楼01、02、21、22、23、24、25、26号车位已于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33号案查封,本院(2015)穗花炭民初字第549、550号案,(2016)粤0114民初1937号,(2016)粤0114执1603号分别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的工商登记地址和被执行人汤某甲的住所地,均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汤某甲。本系列案件需要等待首先查封被执行人汤某甲上述房屋的案件在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后才能受偿,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新年、颜湘玉、潘某、孙某、王某乙乙、文明昌、王某乙丙能,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陈新年、颜湘玉、潘某、孙某、王某乙乙、文明昌、王某乙丙能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另案已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汤某甲的房屋,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新年、颜湘玉、潘某、孙某、王某乙乙、文明昌、王某乙丙能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和合山庄、汤某甲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系列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341-23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