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12号申请人浙江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地址魏县。浙江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某某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崔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强
审判员 闫学魁
审判员 樊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