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朱东梅,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吴树良,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板镇官堰村10社。
法定代表人:吴树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汪玉霞,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东梅与被执行人吴树良、汪玉霞、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划了53347.07元,其中分配(2016)川2081执814号申请人43347.07元,对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5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执行费9190元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世忠
代理
审判员 彭彦强
代理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