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375号
申请执行人:阎瑾
被执行人:张涛申请执行人阎瑾与被执行人张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皇民四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涛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元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刘 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冰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