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初汉。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李伦廷餐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伦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李伦廷餐馆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人环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45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000元及立即停止深圳市龙岗区李伦廷餐馆的经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李伦廷餐馆的核实情况说明》,称该餐馆已关闭,停止使用,负责人李伦廷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关闭,停止使用,故停止经营的行为已无执行的必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 彦 卿
审判员 肖 伟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凡(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