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民初1625号

崔某某与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625号

原告:崔某某,女,住珲春市。

被告:朴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今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