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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特199号

哈尔滨京铁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高泉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哈尔滨京铁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高泉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特199号

申请人:哈尔滨京铁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19号铁路房号3110栋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华。

被

申请人:高泉胜,住黑龙江省双城市。申请人哈尔滨京铁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铁货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泉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铁货运公司称,一、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尔滨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哈尔滨市仲裁委认定京铁货物运输公司与高泉胜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8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此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属适用法律错误。京铁货物运输公司与高泉胜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8月15日确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哈尔滨市仲裁委恢复法庭调查时明确表示提交该《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但哈尔滨市仲裁委无正当理由拒绝了京铁货物运输公司的请求,无视客观存在的证据,进而导致了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

二、哈尔滨市仲裁委剥夺了京铁货物运输公司的举证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高泉胜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哈尔滨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高泉胜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导致原仲裁庭认定了错误事实,作出了不公正裁决。综上,哈尔滨市仲裁委作出的哈劳人仲字〔2016〕177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程序违法,且高泉胜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请求撤销哈尔滨仲裁委哈劳人仲字〔2016〕177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由高泉胜承担。高泉胜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京铁货物运输公司应当给付双倍工资。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26日,高泉胜经人介绍入职京铁货物运输公司工作,岗位为装卸工,工作内容为在哈尔滨火车站行李房装卸行李车。2016年1月13日,高泉胜向哈尔滨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京铁货物运输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448.63元,并为高泉胜缴纳五险一金。2016年6月28日,京铁货物运输公司向哈尔滨市仲裁委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哈尔滨市仲裁委以该证据未经质证为由未予采信。2016年7月1日,哈尔滨市仲裁委作出哈劳人仲字〔2016〕177号仲裁裁决:京铁货物运输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高泉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031.20元,驳回高泉胜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京铁货物运输公司与高泉胜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京铁货物运输公司虽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但该份证据是确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依据,哈尔滨市仲裁委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认证是否采纳该份证据。哈尔滨市仲裁委以该份证据未经质证不予采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6〕177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高泉胜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孙 云 龙

代理

审判员 端木繁辉

代理

审判员 尹 红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雪 琦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