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7213号
原告:陈卫。
被告:陈笑红。
被告:吴金奶。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卫为与被告陈笑红、吴金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陈笑红、吴金奶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陈卫系被告陈笑红弟弟。
被告陈笑红与被告吴金奶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3月2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2年4月16日,被告陈笑红遭遇车祸受伤,入住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经鉴定其伤势构成九级、十级伤残。被告陈笑红受伤后,被告吴金奶即与其分居生活,因被告陈笑红受伤后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原告于2012年10月至2016年2月每月向被告陈笑红汇款,共计金额230700元。上述款项中的148027.08元用于支付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锦江家园锦××幢××室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2012年10月至2016年2月),其余款项用于被告陈笑红的各项个人生活支出(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2016年3月7日,被告陈笑红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载明被告陈笑红截至2016年2月20日止共向原告借款230700元,其中归还银行按揭借款153800元,生活费76900元。另查明:2012年5月22日,被告陈笑红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陈笑红获赔各项损失254538元(其中已到位赔偿款存放于原告处)。2012年6月8日,被告陈笑红作为其父亲陈某(因交通事故亡故)的女儿与陈某的另三名子女共同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判决,包括被告陈笑红在内的四人共获赔各项损失237720.5元(其中已到位赔偿款存放于原告处)。2016年1月13日,被告吴金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陈笑红离婚,同年3月21日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锦江家园锦××幢××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
本院认为:被告陈笑红于2016年3月7日立据向原告陈卫借款230700元用于支付房屋按揭贷款及各项生活支出,上述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认定。因被告陈笑红与原告系姐弟关系,而被告陈笑红与被告吴金奶已于2016年3月经本院调解离婚,故对被告陈笑红向原告所借的上述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相关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陈笑红所借款项中的148027.08元用于支付两被告共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且该房屋在离婚时已由双方各半分割,故该148027.08元依法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对被告陈笑红用于各项个人生活支出的其余款项82672.92元,考虑到被告陈笑红受伤后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该人身损害赔偿款作为被告陈笑红的个人财产可用于支付其各项个人生活支出,故该82672.92元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被告陈笑红在与被告吴金奶的夫妻感情恶化而分居生活且无固定劳动收入的情况下,将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个人财产)存放于原告处,并另行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共有房屋的银行按揭款,于法无悖,也符合常理。被告吴金奶主张被告陈笑红将人身损害赔偿款存放于原告处,原告按月将款项汇给被告陈笑红不构成借款的法律关系。因原告与被告陈笑红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而被告陈笑红在向原告借款时在原告处存有款项(属被告陈笑红个人财产)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正如借款人在银行有存款并不影响其向银行贷款的合同效力,故本院对被告吴金奶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卫借款230700元。
二、被告吴金奶对被告陈笑红的上述借款中的148027.08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陈笑红、吴金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陈笑红、吴金奶共同负担1630元,由被告陈笑红个人负担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