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603号原告何秀勇,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被告祝文来,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勇诉被告祝文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勇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祝文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勇撤回对被告祝文来的起诉。
审判员 刘书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柴也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