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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60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周吉颜、李呈爱、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周吉颜,李呈爱,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6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郝萍,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衍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吉颜,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呈爱,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淑欣,总经理。(原告诉状中列明的内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被告周吉颜、李呈爱、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董西军

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逄锦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