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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2869号

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豆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869号

原告:豆某。

被告:王某。

原告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豆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豆某负担。

审判员  王江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