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869号
原告:豆某。
被告:王某。
原告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豆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豆某负担。
审判员 王江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山 百度搜索“”
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869号
原告:豆某。
被告:王某。
原告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豆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豆某负担。
审判员 王江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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