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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2969号

刘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2969号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谢某某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汇路XXX号的商铺,租期5年。2016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已取得谢某某的同意,与被害人韩牙古白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将其承租的商铺转租予韩牙古白并收取韩牙古白房租及押金共计人民币48,000元,占为已有。嗣后,被告人刘某某更改联系方式,致谢某某与韩牙古白无法与其联系。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归还了被害人人民币4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牙古白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商铺租赁合同、送货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对话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刘中群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中群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耀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