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2执955号

李忠琦与宋正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琦,宋正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李忠琦

被执行人:宋正波,大荔县爽业绿色农场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北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