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855号原告郝根才,男,汉族。被告张文亮,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根才与被告张文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根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