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裕丰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桥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93382-7。法定代表人苏伟霞。被执行人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广厦新城荷花园一幢列1-2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18399623。法定代表人林州。被执行人林州,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陈丽娇,女,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关于汕头市裕丰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林州、陈丽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林州、陈丽娇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92390.17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丽娇因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丽娇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8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