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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异34号

章良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友才,章良学,潘森,潘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异34号异议人(案外人)孙友才,男,1948年1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周子村港***号。委托代理人王桂琴,女,1977年10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华阳镇建新小区**幢***室。申请执行人章良学,男,1969年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明豪华庭**幢***室。被执行人潘森,男,1961年6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明豪华庭**幢***室。被执行人潘玉峰,男,1984年10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明豪华庭**幢***室。

申请人章良学与潘森、潘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外人孙友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委托代理人王桂琴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章良学、被执行人潘森、潘玉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友才执行异议称:位于句容市明豪华庭17幢401室房屋是本人于2014年8月8日从被执行人潘森手中购买并付款陆拾壹万元,有潘森所立收条为证。所以,上述房屋应属于案外人孙友才所有。法院无权拍卖上述房屋,要求法院停止拍卖。申请执行人及两被执行人均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章良学与被执行人潘森、潘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句民初字第2557-1号民事裁定,查封潘玉峰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延伸段明豪华庭17幢401室,2015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4)句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判决潘森、潘玉峰给付章良学货款4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7860元。判决生效后,根据章良学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5)句执字第2096-2号民事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潘玉峰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南路延伸段明豪华庭17幢401室房产(备案登记号:3100501208090001)。之后,本院将上述房产进入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案外人孙友才遂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另查明,案外人孙友才曾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潘森就上述房屋口头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潘森返还购房款61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5)句民初字第0649号民事判决,解除孙友才与潘森于2014年8月8日订立的有关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明豪华庭17幢401室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孙友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孙友才负担。该判决认为所涉房屋为潘玉峰所有,且已被法院另案查封,并认为不能确认孙友才给付61万元房款的事实存在,对孙友才要求返还房款、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限期案外人对其执行异议请求提交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交。认定上述事实,由本院收集调取的(2014)句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4)句民初字第255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015)句执字第2096-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015)句民初字第064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孙友才没有证据证实其是本院裁定拍卖的位于句容市华阳南路延伸段明豪华庭17幢4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关证据证明该房屋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潘玉峰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房屋所有权归被执行人潘玉峰所有。而案外人孙友才就所涉上述房屋是与潘森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孙友才的另案诉讼请求,被本院以(2015)句民初字第0649号判决解除,该判决生效后,案外人孙友才与本案所涉房产已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因此,案外人孙友才称自己是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对执行标的(有关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要求本院停止拍卖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友才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邱文华

审 判 员  戴遐宾

代理

审判员  陈继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