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45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路与康乐大道交汇处。
主要
负责人:林劲雄,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虹,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冀文平,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冀文平、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4元,减半收取为4857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炜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