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683号
申请人:张翅,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
申请人:朗立位,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
申请人:杨莉,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张翅与被申请人朗立位、杨莉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张翅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朗立位、杨莉的财产在价值42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徐祖英以其自有房屋为申请人张翅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徐祖英名下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X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朗立位、杨莉名下价值42万元的财产。申请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张翅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朱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