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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538号

曾金友与蔡庆发、郑瑞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金友,蔡庆发,郑瑞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曾金友,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陈少东、姚春兰,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庆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郑瑞连,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金友与被执行人蔡庆发、郑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蔡庆发、郑瑞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庆发、郑瑞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