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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4853号

聂春孝与包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聂春孝,包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853号原告聂春孝,男,1950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包宝柱,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春孝诉被告包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春孝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春孝负担。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