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5800号
申请人:段慧子,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怿青,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大连胜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琳琳。申请人段慧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胜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大连银行的账户(保全金额为41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胜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大连银行的账户,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段慧子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内容)
审 判 长 肖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魏荣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雅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