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81执566号之一

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海连、农爱国计划生育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海连,农爱国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罗定市皮鞋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梅华,罗定市龙湾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海连,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农爱国,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海连、农爱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字【2015】第20063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将社会抚养费65844元交至龙湾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逾期,两义务人未履行缴交社会抚养费义务,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粤5381行审1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字【2015】第20063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6月20日移交立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6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邮寄发出行政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88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不动产管理、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农爱国已被查封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农爱国已被查封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坚

审判员  刘 祺

审判员  刘新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