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949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一段42号2栋。
负责人:刘应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敏,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左奚文,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
申请人:尹芙蓉,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左奚文、尹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左奚文、尹芙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左奚文、尹芙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章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