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906号之一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
被告:齐锋。
被告:张兆利。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锋、张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延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