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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906号之一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锋、张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锋,张兆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906号之一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

被告:齐锋。

被告:张兆利。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锋、张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延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