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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275号

周海亮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周海亮,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青年出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275号

原告:周海亮,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杰,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周海亮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周海亮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海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海亮负担。

审判员  李炳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