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275号
原告:周海亮,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杰,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周海亮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周海亮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海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海亮负担。
审判员 李炳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