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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99号之一

许剑虹、高凤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剑虹,高凤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剑虹,男,1976年10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高凤鸣,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许剑虹与高凤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即(2016)冀0107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凤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剑虹诉讼费4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剑虹赔偿款6086.24元,现被执行人高凤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剑虹。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7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矿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