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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733号

徐建英与陈永标、卢海凤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733号申请人徐建英与被执行人陈永标、卢海凤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建英于2016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58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83元、执行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海凤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永标因拒不申报民诉法规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于2016年8月20日被本案司法拘留15日。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现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7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