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1536号
原告:裴福,男,29岁。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28岁。
被告:乔磊,男,汉族,29岁。
被告:董雪齐,27岁。
原告裴福与被告乔磊、董雪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于2016年8月26日由
审判员袁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福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磊、董雪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福诉称:2015年9月18日,乔磊在裴福处借款6000元,并出具1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如逾期不还,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逾期后,乔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乔磊向裴福借款是在其与董雪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董雪齐与乔磊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乔磊、董雪齐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乔磊、董雪齐未到庭,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乔磊在裴福处借款6000元,并出具1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如逾期不还,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逾期后,乔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乔磊与董雪齐于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乔磊在裴福处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裴福与乔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乔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裴福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虽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裴福请求乔磊自逾期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乔磊向裴福借款是在乔磊与董雪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董雪齐应与乔磊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乔磊、董雪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裴福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乔磊、董雪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