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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3387号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诸暨市兴锋机械有限公司、何兴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诸暨市兴锋机械有限公司,何兴隆,蒋米娟,陈晓波,寿园园,尉伯斤,陈玉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33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蒋昌,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诸暨市兴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何兴隆。

被执行人:何兴隆。

被执行人:蒋米娟。

被执行人:陈晓波。

被执行人:寿园园。

被执行人:尉伯斤。

被执行人:陈玉云。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兴锋机械有限公司、何兴隆、蒋米娟、陈晓波、寿园园、尉伯斤、陈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39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4977元,执行费44092.5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余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33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