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89号
申请执行人:余国土,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施乐群,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月通,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889号余国土、施乐群诉陈月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月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人借款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480元,执行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38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