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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514号

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与谢景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谢景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514号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刘长辉,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谢景贤。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娄星卫医罚字[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湘13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娄星卫医罚字[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景贤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伟林

审 判 员  王学军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