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80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285号。
负责人:吴强,行长。
被告:游先进,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诉被告游先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陈传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