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黄传峰,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王海荣,女,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董雪芹,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黄传峰与王海荣、董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海荣、董雪芹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海荣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董雪芹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土地登记信息,虽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董雪芹的苏C×××××小型汽车一辆,但无法确定该车下落,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董雪芹的住房一套,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林
代理
审判员 吕 瑞
代理
审判员 董再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思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