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626执恢18号

执行申请人陈继尧与被执行人张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继尧,张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尧,男,1931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张自芳,女,1963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尧与被执行人张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自芳履行500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丘执字第00119-1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继尧发现被执行人张自芳有履行能力,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2)丘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