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17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小兰,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正在服刑中。被执行人陈小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陈小兰需缴纳罚金8000元。因被执行人陈小兰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少年审判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小兰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被执行人陈小兰“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