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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408号

王元与杨东光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元,杨东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元,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正阳县。被执行人杨东光,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地址正阳县。我院在申请执行王元与杨东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正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