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阴县东关街129号。法定代表人杜允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树斌,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逊峰,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陆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东三里居。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陆某某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陆某某的罚金10000元,未执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5)第GH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霞
审判员 张春雷
审判员 王恩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