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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234号

张可耕与金吉祥大药房南岸区博粹堂药店中医堂医诊所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可耕,张容,金7吉祥大药房南岸区博粹堂药店,金吉祥大药房南岸区博粹堂店中医坐堂医诊所,韩乐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234号原告张可耕,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容,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7吉祥大药房南岸区博粹堂药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19号1-3层,组织机构代码L5327862-3。经营者张容(同被告张容)。委托代理人张智荣,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吉祥大药房南岸区博粹堂店中医坐堂医诊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19号。经营者张容(同被告张容)。委托代理人张智荣,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乐欣,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耕与被告张容、金吉祥大药房南岸区博粹堂药店、金吉祥大药房南岸区博粹堂店中医坐堂医诊所、韩乐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张可耕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可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9元,减半收取2574.50元,由原告张可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