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1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新有(变更),男,1951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
被执行人: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江镇锦南村本院在执行江新有(变更)申请执行高县锦江镇锦南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村民委员会正在和申请人江新有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01)上经初字第7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