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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157号之三

江新有与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新有,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1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新有(变更),男,1951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

被执行人: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江镇锦南村本院在执行江新有(变更)申请执行高县锦江镇锦南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村民委员会正在和申请人江新有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01)上经初字第7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