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12民初588号
原告:吕进,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利,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金成,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双,男,系被告郭金成的哥哥,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烟台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埠村。组织机构代码:59262546-8。
法定代表人: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晨伟,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猛,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埠村。组织机构代码:55520433-0。
法定代表人:董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晨伟,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猛,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进与被告郭金成、被告烟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物业公司)、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洋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利,被告宏伟物业公司、宏洋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晨伟、被告郭金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970.14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郭金成均系烟台市牟平区海屿公元小区业主,二人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的房屋为三楼303室,郭金成的房屋在二楼203室。宏伟物业公司为海屿公元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宏洋置业公司系海屿公元小区的开发商。2016年2月3日,原告发现家中卫生间马桶出现反水现象,下水管道中的污水从马桶口倒灌进原告家中,导致卫生间、客厅、卧室、厨房等房间内均有不同程度的被污水浸泡,木地板、沙发等家具损毁严重。经查,造成污水倒灌的原因是位于郭金成家中的下水主管道中污水结冰冻死并导致了堵塞,而郭金成家中一个北向窗户未关是造成污水结冰的主要原因。宏伟物业公司应当对郭金成的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提醒被其在严冬时节关闭窗户,以防止室内下水管道结冰堵塞,而该公司并未尽到上述职责。宏洋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未对下水管道等采取保暖措施,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郭金成辩称,首先,原告未举证证明未关闭窗户是导致下水管道被堵塞的原因。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位于我方房屋内的下水管道质量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如外墙保温不合格)以及原告楼上的业主向下水道中排放异物等。开发商交房时未竣工验收,我方认为建筑质量不合格是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的重要原因。我方在收房后从未在此居住,我方认为极有可能是3楼及以上住户向下水管道中排放异物导致堵塞,在天气寒冷条件下造成下水管道内存水结冰。其次,原告未举证证明我方房屋的窗户一直处于开启状态。我自2015年10月份将窗户关闭、离开烟台,当时通知物业停止装修活动。之后,我再也没有回到203室。203室位于2楼,我方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没有阻止他人攀爬等原因导致我方房屋窗户被打开。第三,原告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其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016年2月3日,原告发现家中积水,其未采取将相关物品搬离等减少损失的措施,故无权要求扩大损失。2016年2月3日下午,物业公司通知我方配合处理堵塞问题。因当时我在青岛,若通过快递寄送钥匙,最快到达牟平的��间为2月5日上午。我哥哥郭金双在2月5日上午已经到达203室,将房门打开。所以我方已经尽到及时配合的义务,我方对原告的所谓扩大的二次损失没有过错。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伟物业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污水下水管道被堵塞的原因。其次,即使反水发生的原因是下水管道被冻死,也是郭金成在冬天极寒天气之下未及时关闭家中窗户造成。第三,我公司与郭金成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其装修应注意的相关事项,其向我公司出具了自主装修承诺书,承诺因其未聘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房屋装修活动,给第三方造成的相关财产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对郭金成装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洋置业���司辩称,首先,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污水下水管道被堵塞的原因。其次,即使反水发生的原因是下水管道被冻死,也是郭金成在冬天极寒天气之下未及时关闭家中窗户造成。第三,室内下水管道属于采暖房间内的下水管道,原告主张采暖房间内的下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进与被告郭金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郭金成的房屋系二楼203室,在原告的三楼303室楼下。2013年3月9日,原告吕进与宏洋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159号海屿公元6号楼1单元第三层303号房屋(即303室)。原告收房后对303室进行了装修。被告郭金成对203室进行了基础装修,原告及被告郭金成并未入住上述房屋。原告吕进与宏伟物业公司签��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载明: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制定月、季、半年、年保养计划,并认真执行,做好相关记录;……。2016年2月3日下午,宏伟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303室门口有水渍并伴有恶臭味,于是通知原告前来查看。原告于当天下午回到303室,发现从卫生间马桶处倒灌进家中大量污水,因污水浸泡造成家中部分木质地板、壁纸、踢脚线以及家具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当天,宏伟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原告家中的污水进行了清理。当天下午,宏伟物业公司通知郭金成前来打开203室房门以配合检查、维修事宜。2016年2月5日,郭金成的哥哥郭金双到达现场将203室房门打开,后检修人员来到203室进行了相应处理。经查,造成污水倒灌进原告家中的原因系203室卫生间内的污水下水主管道堵塞。经本院委托,山东华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303室因污水倒灌造成的财产损失、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并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价值为20970.14元。关于案涉下水主管道堵塞的原因。原告主张被告郭金成未关闭202室的北向窗户,造成室内温度低,导致下水管道内水流结冰形成了堵塞。对此,原告提交了2016年2月5日拍摄的现场视频,原告称郭金双(郭金成的哥哥)承认北向窗户一直未关,而且视频显示窗户为开启状态。三被告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郭金成认为堵塞的原因可能是该单元3楼及以上业主向下水道排放异物、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等,与其无关。对此,原告不��认可。宏伟物业公司、宏洋置业公司认为无法确定堵塞的原因。关于处理下水管道的过程。原告称宏伟物业公司在郭金成家中采取了相应的处置措施,其不在现场,该公司未到其家中进行疏通管道等措施。宏伟物业公司称其安排人员到203室的卫生间,在下水主管道外侧安装上电热丝进行了化冻处理,没有进行其他疏通管道的处理措施。郭金成称即使没有清掏管道,在管道加热、化冻后管道中的异物可能随着水流排走了。关于三被告对下水管道堵塞有无过错。郭金成认为其没有过错,即使窗子全部关闭,室内温度和室外温度也是一样的。宏伟物业公司认为其无过错,应由被告郭金成承担责任,其已履行了监督管理义务。对此,宏伟物业公司提交了《自主装修承诺书》、《装修巡查情况记录表》。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郭金成对证据不予��可,认为在下水管道堵塞事件期间未进行装修活动,该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的窗户处于开启状态。宏洋置业公司主张郭金成收房时未发现质量问题,并提交《业主验房记录表》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不予认可。郭金成认为开发商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验房表中亦未载明下水管道合格。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案涉下水道堵塞的原因;
二、原告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关于案涉下水道堵塞的原因。首先,原、被告均认可位于203室卫生间的下水主管道堵塞是303室卫生间反水的原因,即均对堵点的位置没有争议。在涉案发生堵塞事故期间,原告所在单元的其他业主并未报告发生堵塞,因此,可以确定该单元3楼以上的下水主管道处于畅通状态。在堵点以上的下水主管道均畅通的情况下,203室卫生间内的下水主管道出现堵点,说明堵点位置的下水主���道内出现了阻碍水流向下流通的物体。其次,通过原告提供的现场视频以及被告郭金成自认自2015年10月份即离开203室,本院认定案涉下水主管道堵塞期间203室有一北向窗户未关闭。被告郭金成认为可能他人将窗户打开,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生活常理,203室内下水主管道发生堵塞事故时正值严冬天气期间,房屋北向窗户一直处于开启状态必然造成室内温度进一步降低,以致室内的管道内的水流产生结冰现象或加重结冰现象。原告主张下水主管道内的水流因203室内的低温形成的结冰导致堵塞,符合常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金成主张该物体可能是该单元3楼以上住户向管道内排放的异物,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认定。关于原告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首先,被告郭金成在严冬期间未关闭203室一北向窗户,造成203室内温度降低到室内下水主管道形成结冰或者加重结冰的程度,并导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进303室的后果,其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2016年2月3日,宏伟物业公司就通知郭金成前来打开房门以配合处置堵塞事故,但其2016年2月5日才将房门打开,势必造成原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郭金成应对此期间的扩大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本院酌定被告郭金成承担原告损失60%的赔偿责任。第二,宏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下水主管道是小区的公共设备之一,宏伟物业公司对于该设备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宏伟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返水事故发生前对管道进行了例行的巡检和清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其他业主使用不当造成下水主管道堵塞。若宏伟物业公司在发现203室窗户未关闭时,及时通知203室的业主采取相应的措施,亦能避免本案污水倒灌事故的发生。因此,宏伟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第三,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宏洋置业公司对涉案下水管道堵塞存在过错行为或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宏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第四,原告作为303室业主对房屋负有管理义务,发现漏水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向物业报修或处理。本案中,原告自认303室装修后即长期无人居住。如果房屋有人居住或管理可以及时发现污水返流的情况,避免产生严重损失。因此,原告自身疏于对房屋的管理,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之一,其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所述,结合山东华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院认定原告303室的损失为20970.14元。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郭金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宏伟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即,被告郭金成赔偿原告12582元,被告宏伟物业公司赔偿原告41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金成赔偿原告吕进125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烟台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吕进41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吕进对被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被告郭金成负担706元,被告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2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郭金成负担1800元,被告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贵俊丽 更多数据: